美华头条8月2日综合报道,中国国务院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对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不准出境措施、申请材料核查以及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监管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该规定于2026年6月29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7月22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1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9月15日起正式施行。法规共19条,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境、外国人入境以及在中国境内开展的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新规公布后,部分意见认为,这是中国应对跨境电信诈骗、非法出境、虚假签证材料、敏感技术外流和中介行业乱象的制度补充;另一些观点则关注,高风险目的地劝阻、国家安全和技术安全认定以及不准出境决定暂不告知等条款,是否会扩大行政机关对公民跨境流动的干预空间。
从法规文本看,新规并未建立面向全体公民的出国审批制度,也没有宣布限制正常旅游、留学、探亲、就业和商务活动。但它确实强化了出境前核查、风险干预和违法行为追责,并为部分不准出境措施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执行依据。
高风险目的地管理进入证件审批和边检环节
新规建立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外交、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中国驻外机构,应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发生的战争、武装冲突、社会治安恶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传染病疫情等情况,公开发布安全提醒和旅游风险提示。
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出入境证件或者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可以根据有关部门通知,提醒准备前往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人员谨慎出行。对于风险等级达到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目的地,必要时应当劝阻有关人员前往。
这一条款的直接目的,是把海外风险管理从事后领事救助提前到出境申请和口岸检查阶段。近年来,部分中国公民因虚假招聘、网络诱骗等原因前往跨境诈骗活动集中的地区,随后遭到非法拘禁或被迫参与违法活动,成为主管部门加强出境风险预防的重要背景。
需要区分的是,法规使用的是“提醒”和“劝阻”,并未直接规定,只要某一国家或地区被列为高风险目的地,所有中国公民就一律不得前往。因此,把该条款直接解释为可以随时“封锁特定国家”,超出了现有文本所明确规定的范围。
不过,新规尚未详细说明“必要时劝阻”的具体认定程序、劝阻是否具有强制效果,以及公民坚持前往时将如何处理。风险等级由哪些部门决定、多久更新一次、是否公开完整标准,也将影响这一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的边界。
如果劝阻仅表现为安全提示,其对正常出行的影响相对有限;如果劝阻在证件审批或边检环节演变为事实上的拒绝放行,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决定机关和救济渠道。
申请事由、证明材料和电子数据核查趋严
新规要求,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或居留的事由必须真实、合法。移民管理机构和签证机关核实人员身份及申请事由时,可以询问相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出示文件、资料或电子数据。
为申请人出具邀请函、工作证明、商务证明及其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并配合主管机关核查。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陈述的,主管机关可以决定不签发相关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为他人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个人,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罚款;单位最高可被处以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还可能被没收。
这意味着,今后通过虚构旅游、商务、留学或工作事由办理证件,以及使用虚假邀请函、雇佣证明等材料的法律风险将明显上升。申请人、中介机构和材料出具方的责任由过去相对分散,转变为相互关联的责任体系。
但“申请事由真实”并不等同于出境后的每日行程必须与申请材料完全一致。游客临时调整路线、减少景点安排或在酒店休息,本身不能直接证明申请目的虚假。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仍应以申请时是否故意隐瞒真实目的、是否伪造材料以及是否参与违法活动为基础。
对于正常旅游、留学和探亲人员而言,最直接的变化可能是材料核验更严格、询问内容增加,以及对行程、邀请关系和资金来源的审查更加细致,而不是正常出境权利自动受到限制。
不准出境情形进一步细化
新规规定,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入境证件或者非法出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其在处罚执行完毕后6个月至3年内不得出境。
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经驻外机构核实后由其境内住所地省级政府决定,自其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内不得出境。
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或者技术安全的人员,也可以由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
中国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此前已经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存在未了结民事案件且法院作出决定的人员,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人员可以被限制出境。因此,新规并非首次建立不准出境制度,而是在原有法律框架下增加或细化违法出境、境外犯罪和敏感技术违规转移等具体情形。
其中,技术安全条款可能对掌握关键技术、商业秘密或受出口管制信息的企业负责人、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产生较大影响。支持这一措施的观点认为,各国普遍对军事、尖端技术和国家安全信息流动设置限制,中国有必要防止受管制技术以人员流动方式被违规转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范围较广,新规没有在这一款中明确统一的不准出境最长期限。如果缺少更详细的技术目录、认定程序和定期复核制度,企业人员可能难以提前判断自身是否受到限制。
这一条款未来影响的是少数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人员,还是会延伸至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从业者,将取决于后续实施细则和具体执法案例。
不准出境决定原则上告知,特定情况下可暂不告知
新规要求,决定机关原则上应当向被限制出境人员书面告知相关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但如果提前告知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刑事案件侦查,决定机关可以不提前告知。当移民管理机构在口岸实际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应按照决定机关通知的内容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
这一制度同时包含一般告知原则和特殊例外。把它概括为“所有边控都可以不通知本人”并不准确,但国家安全和刑事侦查例外可能使部分人员在抵达机场、港口或陆路口岸时,才首次得知自己受到出境限制。
支持保留例外的意见认为,调查机关如果必须事先通知,可能导致涉案人员逃避调查、销毁证据或转移资产,影响案件办理。
关注程序权利的观点则认为,不准出境直接影响公民迁徙、工作、求学和家庭团聚,应当对不告知例外设置严格条件。决定机关是否必须定期复核、暂不告知可以持续多久、当事人如何确认决定机关并申请复议或诉讼,都是新规实施后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从权利保障角度看,是否存在有效、及时并可实际使用的救济程序,比法规是否使用“告知”字样更为重要。如果当事人只能得知自己无法出境,却不能获得决定期限、作出机关和申诉方式,书面权利可能难以转化为实际保障。
出入境中介由市场准入转向备案和持续监管
新规要求,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出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和手续办理等有偿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在成立后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新规实施前已经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在9月15日之后90日内完成备案。
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专业人员、经营资金和固定场所,并建立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和合规管理制度。直接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也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国境管理的故意犯罪记录。
新规禁止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协助提供虚假材料、非法泄露客户个人信息、超出备案范围经营,以及组织或协助跨境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机构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被处以罚款。
官方解释显示,2018年中国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准入许可后,相关机构数量快速增加,同时出现机构底数不清、虚假宣传和违规办理业务等问题。此次调整没有恢复原有行政许可制度,而是通过备案、信息留存和事后处罚建立持续监管框架。
这一变化有助于清理以虚假成功案例、伪造材料或不实承诺招揽客户的机构,降低申请人因中介违法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另一方面,场地、人员、数据保存和合规审查要求可能增加中小机构的经营成本。部分缺乏固定办公场所、主要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机构可能退出市场,消费者可选择的服务机构可能减少,服务价格也可能上升。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经营,不等于外资机构全部退出
新规规定,境外企业和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但主管部门随后明确,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企业以及港澳台资企业、机构,仍可以依法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因此,“外资移民中介被全面禁止”的说法并不准确。
这一区分意味着,未在中国依法设立经营主体的境外公司,不能直接面向中国境内客户开展相关业务;已经按照中国法律完成设立和登记的外资机构,则仍可在备案和监管制度下经营。
新规主要改变的是跨境远程经营和境内落地方式,而不是按照资本来源全面排除外资服务机构。未来需要关注的是,境外律师事务所、签证服务中心、留学机构以及仅提供信息咨询的平台是否属于中介服务,以及跨境线上咨询如何确定经营地和监管责任。
公职人员和军队人员违规办理海外身份被列为重点
新规规定,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中介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手续时,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服务,并应及时向监察机关等部门报告。
中介机构违反这一规定,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暂停业务、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这项制度的关键词是“违规办理”,并不等于法规直接禁止所有公职人员申请护照、出境或取得境外居留资格。哪些人员可以办理、需要履行何种单位审批程序,仍要结合公务员、军队、保密和相关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判断。
支持这一规定的观点认为,公职人员和军队人员可能接触公共权力、财政资金、国家秘密或军事信息,对其违规取得海外身份进行限制,有助于防止利益冲突、腐败人员外逃以及敏感信息泄露。
质疑意见主要集中在执行公平性。一方面,“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中的“等”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尚需明确;另一方面,如果规定主要约束基层和中层工作人员,却不能同样审查具有更高职务或特殊背景的人员,将削弱制度的反腐正当性。
中介机构承担报告义务后,也需要核实客户身份和是否具有相关审批文件。这可能使中介从单纯提供商业服务的主体,转变为承担身份审查和报告义务的合规参与者。
新规是否意味着中国准备全面限制公民出境
从现有条文判断,新规不能被直接等同于全面“关闭国门”。
法规没有取消普通护照制度,没有规定普通公民出国必须获得工作单位批准,也没有禁止正常旅游、留学、就业、探亲或商务出行。对高风险目的地采取的措施,在法律文本中仍以提醒和必要时劝阻为主,而不是普遍禁止。
2026年上半年,中国全国出入境人员达到3.69亿人次,创同期历史新高。中国同时推进外国人入境便利化和跨境人员往来政策,显示当前出入境政策并非单一朝向全面封闭,而是呈现扩大国际往来与强化安全监管并行的特点。
认为普通人影响有限的观点据此认为,新规主要针对虚假材料、偷越国境、跨境诈骗、违规技术转移、公职人员违规取得海外身份以及中介行业乱象。材料真实、目的合法且不涉及案件的普通出行者,不会因为新规实施而自动失去出境资格。
持审慎立场的观点则认为,新规把安全风险提示、申请事由核查、电子数据查验、不准出境决定和中介业务备案纳入更加完整的管理体系。即使当前针对的是特定违法和高风险情形,这套制度也提高了行政机关掌握出境信息和实施前端干预的能力。
两种判断的分歧不完全在于条文写了什么,而在于行政裁量将如何使用。风险目的地认定、国家安全范围、技术安全标准和不告知例外,如果有明确公开的规则、限定期限和有效救济,新规更可能保持为针对具体风险的管理制度;如果标准长期不公开、不同地区执行不一致或者例外范围不断扩大,普通公民出境的不确定性就可能增加。
实际影响将在实施后逐步显现
新规实施后,短期内受到直接影响最大的群体,预计包括出入境中介机构、使用复杂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出境人员、涉及出口管制和技术进出口的企业人员,以及违规办理海外身份的公职人员和军队人员。
对于一般旅游、留学和探亲人员,主要变化可能表现为申请材料真实性责任提高、部分目的地安全询问增加,以及通过中介办理业务时需要确认机构是否已经备案。
从长期看,判断新规究竟是一次针对跨境违法风险的制度补充,还是公民出境管理进一步收紧的起点,需要观察五项指标:高风险目的地名单和认定标准是否公开;“劝阻”是否演变为强制限制;技术安全类不准出境是否设置期限;暂不告知决定是否受到定期复核;不同地区是否提供统一、有效的复议和诉讼渠道。
因此,目前将新规定性为普通公民即将被全面禁止出境,证据仍然不足;但认为它完全不会影响普通人,也忽略了材料核验、风险劝阻和中介监管等普遍适用条款。
新规产生的最终结果,将取决于9月15日施行后的配套规则和执法实践。如何在打击跨境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公民正常出行权之间建立清晰边界,将是这项法规面临的核心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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