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头条7月3日报道 美国华盛顿近日围绕出生公民权的宪法争议再次引发国际关注。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就特朗普政府试图通过行政令限制出生公民权的案件作出裁决,确认总统不能单方面改变第十四修正案确立的出生公民权原则。该裁决使特朗普政府以行政权重塑公民身份规则的努力受挫,也再次显示,美国宪法修改程序和司法审查机制对总统权力形成制度约束。

这一事件的意义并不局限于美国移民政策。它提出了一个更广泛的制度问题:当最高领导人试图改变国家根本规则时,宪法能否限制个人意志?如果宪法修改门槛较高,政治领导人即使掌握行政权,也难以通过一纸命令改变根本规则;相反,如果修宪程序事实上集中在单一权力体系内部,最高权力的政治意图就可能通过合法程序进入宪法文本,并被表述为国家意志或全民意志。

美国出生公民权争议的核心,来自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该修正案确立了在美国出生并受其管辖者为美国公民的原则。特朗普政府试图通过行政令限制这一权利,但最高法院裁决显示,行政权不能取代宪法修改程序。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通常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支持提出,并由四分之三州批准后才能生效。这个程序极为困难,也正因为困难,总统难以把个人政策偏好直接变成宪法规则。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中国2018年修宪取消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根据中国宪法第64条,宪法修改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该程序在文本上设置了高于普通法律的门槛,但并不要求全民公投、跨届审议、地方复核或独立宪法审查。

2018年3月11日,北京,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删除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公开资料显示,该修宪表决结果为2958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1票无效。修宪完成后,国家主席任期限制被取消,习近平继续担任国家主席的制度障碍随之消失。

从实际适用结果看,2018年取消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限制后,截至目前,真正出现连续超过两届任职情形的是国家主席习近平。习近平于2013年、2018年和2023年连续担任国家主席,2023年获得第三个国家主席任期。国家副主席职务并未出现同样的连续超过两届任职结果:王岐山于2018年至2023年担任国家副主席,2023年由韩正接任国家副主席。由于宪法中相关任期限制已被取消,习近平未来是否获得第四个国家主席任期,也不再存在原有“两届限制”的宪法障碍。

这一事实使2018年修宪的制度后果更加清晰。该修宪同时取消了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的连续任期限制,但从现实政治结果看,最直接、最明确的适用对象是国家主席职务,且主要体现在习近平获得第三个任期及未来继续连任的制度可能性上。因此,批评者认为,该修宪在实际政治中的个人受益指向较为明显,也更需要从公共利益和程序约束角度加以审视。

因此,美国出生公民权裁决与中国2018年修宪之间形成了一组值得比较的制度样本。在美国,总统试图以行政令改变宪法性权利,最终受到司法限制;在中国,最高权力结构推动修宪,国家主席任期限制则在全国人大程序中被取消。两者反映出的关键差异,不只是政治立场不同,而是宪法修改机制、司法审查机制和权力制衡结构不同。

两者之间还存在另一个重要区别。特朗普政府限制出生公民权的行政令,虽然受到强烈争议,但其政策诉求仍与美国国内一部分选民和政治阵营对移民控制、公民身份边界、公共资源分配的主张有关。换言之,这一行政令主要属于移民政策和公民身份边界争议,背后对应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公共政策诉求。其争议焦点在于,总统是否有权通过行政令改变宪法性权利,而不是总统本人是否因此延长个人权力期限。

而中国2018年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改变的不是普通公共政策,而是最高领导人自身权力期限。与教育、医疗、就业、税收、社会福利、公共安全等直接公共利益议题不同,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的公共利益基础较难被具体化,其直接制度效果则是延长最高领导人继续任职的可能性。正因如此,批评者认为,这类修宪存在更明显的个人受益指向,也更需要严格的程序约束。

这一差异使中美两个案例的制度含义并不相同。在美国,行政令争议体现的是总统能否代表一部分政治支持者推动移民政策边界;但最高法院裁决表明,即便行政令背后存在一定民意基础,总统也不能单方面改变宪法原则。在中国,2018年修宪则涉及最高领导人任期限制本身,问题不仅是程序是否合法,更是修宪结果是否真正体现广泛公共利益,还是主要服务于最高权力的延续。

从宪政原则看,越是涉及在任领导人自身权力延长的修宪,越应当适用更严格的程序限制。因为这类修宪天然存在利益冲突:推动修宪者可能同时也是修宪结果的直接受益者。如果缺少全民确认、跨届审议、独立审查和公开辩论,最高领导人就可能通过现有权力结构修改约束自身的规则,并将个人权力安排包装成国家制度选择。

支持强势领导的一方通常认为,集中权力有助于保持政策连续性,减少内部消耗,并在复杂国际环境和长期发展目标中维持国家战略稳定。以中国为例,部分观点认为,最高领导层保持连续性,有利于推进反腐、军事改革、产业政策和国家治理体系调整。对于一个人口规模巨大、区域差异明显、外部压力复杂的大国而言,强势中央领导被一些人视为维持秩序和执行力的工具。

但这一观点也面临制度层面的反驳。集中权力如果缺少任期限制、修宪约束、司法审查和公共监督,就可能不再只是“提高治理效率”,而会逐步转化为个人长期统治。历史上的君主制同样强调政令统一和国家稳定,但其制度风险在于,国家命运高度依赖最高统治者个人判断,缺少定期更替和外部纠错机制。现代宪法制度与君主制的重要区别,正在于最高领导人不能随意修改限制自身权力的规则。

换言之,集中权力本身并不必然带来有效治理。它既可能提高短期决策效率,也可能放大最高领导人的错误。一旦缺少制度纠错机制,错误政策就难以及时调整;一旦缺少任期限制,最高权力就可能把“国家需要”解释为“个人继续执政的必要性”;一旦缺少修宪防火墙,宪法就可能从限制权力的根本法,变成延续权力的合法工具。

2018年修宪的长期影响,正在中国现实政治中持续显现。国家主席任期限制被取消后,中国最高权力更替的制度预期被削弱。即使在经济增长放缓、青年就业压力上升、地方债务和社会信心承压的背景下,外界仍难以看到明确、公开、稳定的最高权力更替机制。对于中国未来而言,这种制度状态使政治调整更多依赖领导人个人意愿、党内权力平衡和非公开政治过程,而不是可预期的宪法规则。

从制度角度看,问题不只是习近平个人是否继续执政,而是中国是否存在防止任何未来政治强人重复类似路径的硬性机制。若最高权力可以影响修宪议程、代表结构、表决环境和舆论空间,那么修宪即使符合现行程序,也未必能够证明其体现了真实全民共识。程序可以合法,文本可以正式,会议可以庄严,但如果缺少自由讨论、反对意见、司法审查和全民确认,所谓“全民意志”就可能只是最高权力意图经过程序包装后的结果。

多数民主国家在修宪制度上设置多重门槛,目的正是防止短期多数或个人权威轻易改写根本法。美国要求国会超多数与州批准相结合;德国要求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对人的尊严、民主、法治和联邦制等原则设置特殊保护;日本要求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支持后,再交由全民投票批准。不同国家路径不同,但共同目标都是提高修宪难度,使国家根本规则不能被个人权力快速改写。

当然,美国制度也并非没有争议。美国宪法修正程序过于困难,确实可能导致一些重大社会争议难以及时通过修宪解决。但从限制总统权力的角度看,高门槛也具有明确功能:总统可以提出政策主张,可以推动国会立法,也可以寻求司法解释,但不能仅凭个人意志或行政命令改写宪法原则。出生公民权裁决正体现了这种制度逻辑。

如果中国未来要避免类似2018年的修宪再次发生,制度设计至少需要几个方向。

首先,涉及最高领导人任期、国家权力结构、公民基本权利和选举制度的修宪,不应由同一届全国人大一次性完成。可以设置跨届审议机制,要求重大修宪必须经过连续两届全国人大分别高比例通过。这样可以防止某一位领导人在权力最强、反对声音最弱、政治压力最集中的时期迅速完成制度改写。

其次,涉及最高权力安排的修宪,应引入全民确认程序。全民公投不是天然有效,前提必须是信息公开、言论自由、反对意见可以表达、投票过程受到独立监督。如果缺乏这些条件,公投也可能只是政治动员;但如果具备充分讨论和程序保障,公投可以提高重大修宪的社会正当性。

第三,重大修宪可以增加地方复核机制。中国虽不是联邦制国家,但仍可要求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修宪,必须获得多数省级人大确认。这样可以减少中央单一权力中心独自决定根本规则的风险,也能让地方在国家制度变更中拥有更明确的参与渠道。

第四,应为部分宪法原则设置不可轻易修改的保护条款。国家领导人任期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权力交接规则、司法独立原则和修宪程序本身,都应受到更高层级保护。尤其涉及在任领导人自身权力延长的修宪,应适用最严格限制,避免修宪成为个人续权工具。

第五,应建立独立宪法审查机制。即便修宪获得多数支持,也应由独立机构审查其是否破坏宪法基本结构。任何削弱公民权利、取消权力制衡、延长现任领导人权力的修宪,都应接受公开、专业和独立的合宪性审查。

不过,这些设想在中国现实政治中面临明显障碍。提高修宪门槛本身仍需要通过现有权力结构完成,而现有权力结构正是低约束修宪的受益者。没有竞争性选举、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和公民社会参与,单纯提高票数要求并不一定形成真正制衡。因此,修宪机制改革不能孤立推进,它需要与更广泛的政治制度改革相互配合。

从美国出生公民权裁决到中国2018年修宪,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某一项政策本身,而是国家根本法如何防止最高权力将个人意志合法化。特朗普行政令至少对应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公共政策诉求,但仍然受到宪法限制;中国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则直接关系最高领导人自身权力延续,更需要严格制度审查。二者对比显示,越是涉及领导人个人利益的制度修改,越不能只依靠权力机关内部表决完成。

对中国未来而言,这一问题至关重要。一个国家如果没有防止政治强人长期执政的硬性制度边界,类似修宪就可能随着新的政治强人反复出现。宪法若能被快速改写以服务个人权力,其权威将不断下降;宪法若必须经过公开辩论、跨届审议、地方确认、全民同意和独立审查,才可能成为限制权力、稳定预期、保障未来转型的制度基础。

因此,从美国出生公民权裁决到中国修宪争议,真正值得追问的问题是:国家根本法究竟应当服务于个人权力,还是约束个人权力;修宪结果究竟应当来自最高权力的个人意志,还是来自经过充分讨论和制度保障的全民共识。对于中国而言,能否回答这一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未来国家制度建设、权力交接规则和民主化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