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家高等教育组织和劳工团体8月18日在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和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要求阻止一项将于9月15日生效的非移民停留制度新规。新规将结束F类国际学生、J类交流访问人员以及I类外国媒体人员长期适用的“身份持续期间”(Duration of Status,D/S)制度,改为按照项目期限设定明确的入境停留截止日期。原告同时提交初步禁令申请,希望法院在新规实施前暂停其效力。

案件编号为 1:26-cv-13799。原告包括美国高等教育与移民总统联盟、NAFSA国际教育工作者协会、马萨诸塞州独立学院与大学协会、美国教师联合会、布朗大学研究生劳工组织、新闻工会、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及其地方工会。联邦法院案卷显示,案件已分配给地区法官F. Dennis Saylor IV,原告8月18日提交的动议除要求初步禁令外,还要求依据《行政程序法》第705条暂缓新规,或者由法院直接作出简易判决。

DHS于7月17日公布最终规则,改变美国实行数十年的D/S管理体系。按照现行制度,符合规定的F-1国际学生和J-1交流访问人员入境后,I-94通常记录为“D/S”,而不是一个固定的离境日期。只要学生或者交流访问人员继续符合相应身份条件,并由学校或项目机构通过学生和交流访问者信息系统(SEVIS)维护记录,其合法停留可以随着符合规定的学习、培训或交流活动延续。

9月15日以后,新入境的F和J类人员原则上将按照I-20或DS-2019所载项目期限获得停留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四年。项目本身少于四年的,获准停留期限按照项目长度确定;项目超过四年、或者因符合规定的原因需要更长时间留美的人员,需要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延长停留,或者离境后申请重新入境。I类外国媒体人员也将改用固定期限,其一般单次获准停留时间最长为240天。

最终规则还改变部分F-1学生的学业转换安排。本科等研究生以下层级学生原则上需要完成第一个学年后才能转学或改变教育目标,符合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例外;研究生及以上层级学生在项目进行期间不得改变教育目标,转学也受到更严格限制。完成一个教育层级后,F-1学生原则上只能继续进入更高教育层级,不能通过相同或更低层级的新项目继续维持F-1身份。新规还把通常适用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实习结束人员的F-1离境准备期由60天缩短为30天。

对于9月15日当天已经在美国并正常维持D/S身份的F类和J类人员,最终规则设置了过渡安排。这部分人员不需要在新规生效当天立即重新办理I-94,可以继续按照当时有效的I-20或DS-2019所载项目日期维持身份,但这一过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新规生效后的四年。DHS同时为这部分现有人员保留F类60天、J类30天的离境准备期。

DHS推动固定期限制度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身份监管、非法停留、欺诈防范和国家安全。DHS在最终规则中表示,D/S没有为移民官员提供统一的定期直接审核节点,固定期限届满后要求部分人员申请延期,可以让联邦移民部门重新核实其身份条件、活动内容、犯罪记录和安全风险。DHS还认为,在I-94上设定明确截止日期,可以更加清楚地确定合法停留结束时间,并加强对违反身份规定和非法停留行为的管理。

新制度带来的行政成本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受到较多关注。DHS估计,F、J和I三类身份每年涉及约210万名在美人员,其中包括约160万名F类人员和50.4万名J类人员。根据历史数据和新规条件测算,未来十年平均每年可能新增约39.35万份F类、2.8万份J类和6000份I类延长停留申请。DHS自己的监管影响分析估计,新规产生的年化量化成本约为4.431亿至4.486亿美元,其中美国境内相关方承担的年化成本约为1.199亿至1.251亿美元。

DHS认为这些成本能够换取更频繁的身份审核,并增强对欺诈、非法停留和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该部门同时承认,新制度可能增加学校、项目管理机构以及部分国际学生的行政负担,也可能影响部分国际学生是否选择美国,但认为美国高校的教育质量、科研条件和职业机会仍具有吸引力。DHS表示,需要延长学业或培训时间的人员仍可以通过延长停留程序继续符合条件的活动。

起诉方则认为,DHS没有证明现有D/S制度存在足以支持全面改变管理体系的系统性问题。诉状指出,SEVIS已经要求学校持续向政府报告国际学生和交流访问人员的注册、项目变化和身份维持情况,政府仍可利用这些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原告认为,DHS引用的长期学生身份、欺诈和安全案例不足以证明有必要让整个F、J和I体系转向固定期限,并主张政府没有充分评估强化SEVIS数据分析、针对高风险人员实施审查等负担较小的替代措施。

原告还把规则制定程序列为法律挑战的重要部分。DHS在2025年8月28日公布拟议规则后,给予公众32天提交意见,最终收到接近2.2万份意见。原告认为,这项政策涉及已经实施数十年的身份管理制度以及大量学校、学生、学者和其他人员,32天不足以完成数据收集和影响评估。DHS则表示,《行政程序法》没有规定所有规则必须提供至少60天意见期,接近2.2万份意见涵盖技术、经济和执行问题,说明公众获得了实际参与机会,并表示最终规则在审阅意见后已经进行部分调整。

诉讼同时提出DHS是否超越《移民与国籍法》授权的问题。原告特别针对“完成一个教育层级后只能进入更高层级课程”的规定提出异议,认为联邦法律对F类学生资格的定义并没有排除申请相同或较低教育层级课程的学生,行政部门不能通过监管规则增加新的资格限制。诉状据此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规定违法,并撤销最终规则。

DHS在最终规则中提出不同的法律依据。该部门援引《移民与国籍法》赋予国土安全部长规定非移民入境时间和条件的权限,并认为F、J和I本身属于临时非移民类别,固定停留期限与多数其他非移民身份的管理方式更加一致。DHS认为,对连续就读、转学以及教育目标变化设置条件,可以减少通过长期连续注册维持学生身份的情况,并加强政府对这些非移民类别的直接监管。

这起案件目前尚处于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初期。公开案卷显示,原告的初步禁令及相关动议已经提交,法院已经完成案件分配,但尚未显示法官对暂停新规实施作出实体裁定。起诉本身不会自动停止已经公布的联邦法规,在法院发布新的司法命令之前,2026年9月15日仍是固定期限制度的法定生效日期。

原告寻求的临时救济使新规生效前不到一个月的司法程序成为当前最直接的时间节点。如果法院在9月15日前批准暂缓实施或初步禁令,D/S制度可以在案件继续审理期间维持;如果没有暂停命令,DHS将按照已经公布的最终规则启动固定期限制度。关于新规最终是否合法,则需要经过随后对《行政程序法》、DHS法定权限以及规则制定过程的进一步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