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头条综合报道 10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王会民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会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王会民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法院判决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5年,王会民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中央纪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募集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亿余元。按路透社报道采用的汇率折算,这一金额约合6500万美元。

法院认为,王会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法院同时认定,王会民的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部分已经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法院根据王会民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中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通常情况下,缓期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王会民案判决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在作出死缓判决的同时附加了终身监禁的决定,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不得减刑、不得假释,排除了服刑期间通过减刑或假释提前结束监禁的可能。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刑期决定一并执行,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的执行范围因此不只限于人身刑罚,也包括财产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王会民生于1959年2月,甘肃宁县人,2019年4月卸任。2025年3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11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党纪政务处分通报指称,王会民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大搞利益交换,大肆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上市、定增融资、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通报还指称,王会民背离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擅权妄为、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

王会民的任职轨迹跨越银行、地方政府金融部门和证券监管系统三个领域。在新疆期间,他先后担任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负责人、自治区政府主席助理、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进入证券监管系统后,他担任证监会纪委书记和中央纪委驻证监会纪检组组长,长期处在证券监管系统的纪检监察岗位上。法院查明的受贿时间从1998年持续到2025年,跨度27年,覆盖了他任职轨迹中的多个阶段,谋利事项集中在企业经营和募集资金两个方面。

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市场机构的监管工作,企业上市和定增融资属于这一监管职责覆盖的环节。王会民担任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期间,职责本是监督证券监管系统内部的纪律执行情况,党纪通报指称的执纪违纪、执法犯法,指向的正是纪检监察职责与谋取私利行为之间的背离。法院判决认定的企业经营和募集资金谋利事项,与党纪通报提到的企业上市、定增融资、职务晋升谋利事项,共同勾勒出案件涉及的利益输送链条。

2026年7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会民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会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会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10月27日的宣判距离7月开庭约三个月,法院在宣判中完整列出了量刑的从重因素和从宽因素,包括数额特别巨大、损失特别重大、部分犯罪未遂、如实供述、主动交代未掌握事实、认罪悔罪和赃款部分追缴。

本案是一审判决,法院在宣判中没有公布上诉期限和后续程序安排。判决列出的刑罚组合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及受贿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王会民从新疆银行系统起步,历经自治区政府金融部门,最终担任证券监管系统纪检监察负责人,27年间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4.36亿余元,法院以一审判决为这一轨迹画上了司法程序中的一个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