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22日公布新版《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这部共76条、分为六章的新规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2017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新办法共76条,分为总则、对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对外投资监管、对外投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在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新办法适应新形势,与2017年版本相比作了三方面修订:更好契合对外投资发展实际、更好保护对外投资权益、更好防范应对境外风险。发改委表示,新办法的目标是进一步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新办法最受关注的变化之一,是投资者范围的扩大。2017年版本主要针对境内企业和企业之外的组织开展境外投资。新办法明确规定,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首次把境内居民个人明确纳入适用范围,并相应拓展服务和保护安排。发改委表示,近年来投资者和投资方式日趋多样,需要制定更能反映境外投资主体实际情况的规则。新办法同时与现行制度衔接,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

权益保护是本次修订的另一个重点。发改委指出,近年来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其所称的歧视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投资者提供技术、数据,有的则要求处分股权、资产,损害了中方权益。针对这类情况,新办法在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了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投资者须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境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发改委表示,发生重大不利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而年度报告机制在重大不利事件报告之外增加了定期报告渠道,让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都能掌握更多风险信息。

防范境外风险也被写进新规。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局势动荡、政策多变,政治、安全等风险上升,部分投资者对境外风险估计不足、应对不力,最终遭受损失。新办法完善了境外再投资报告等制度,同时面向少数金额大、关乎中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了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发改委表示,投资者把相关情况告知管理部门,有助于双方合力防范应对境外风险。

新规出台的背景是中国境外投资规模的持续扩张。发改委数据显示,年度对外投资额从2017年的1583亿美元增至2025年的2136亿美元,增加553亿美元,增幅约35%。截至2025年底,中国境外投资存量已从2017年的1.8万亿美元增至近3.4万亿美元,增长约89%,连续九年位居全球前三。这里的年度投资额通常称为"流量",记录特定年份内的新增投资;投资存量则衡量截至特定日期累计持有的境外投资规模。规模大得多的存量表明,修订后的保护和监测安排将覆盖相当广泛的境外利益。发改委表示,此前规则实施以来,境外投资带动中国产品、服务、品牌和标准进入海外市场,投资收益、就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服务当地社区的小型项目,都为中国和投资目的地带来了益处。

关于提前报告的具体适用范围,据亚洲日报英文版报道,涉及中国投资至少1亿美元、或可能影响中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外交关系的项目,须提前报告前期工作情况。这一安排对应新办法中"面向少数金额大、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表述。发改委在答记者问中强调,该框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原有的QDII、沪港通、深港通、跨境理财通等境外金融市场投资渠道继续保留运作,QDII通过获批的境内机构运作,互联互通计划则连接指定的金融市场和理财服务。

从政策脉络看,这次修订并非孤立动作。今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境外投资条例》,发改委表示新办法是对中共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和第四次全体会议相关决策的落实。发改委同时提到,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局部冲突及政治不稳定,都是推动修订的考量因素。

放在全球视角下,这部新规的出台时机值得注意。近年来,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都在收紧对外国投资的审查,中国投资者在海外面临的监管环境日趋复杂。新办法一方面强调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另一方面通过更密集的报告制度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信息掌握,强化了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的能见度。对于计划"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而言,12月1日之后,年度报告和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将成为必须履行的合规义务;而对于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政府和合作伙伴来说,新框架传递的信号是:中国希望在继续扩大对外投资的同时,建立更系统的风险预警和权益保护机制。

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从公布到施行留有一个多月的过渡期,投资者需要在这段时间内熟悉新的报告要求和合规流程。发改委表示,新办法在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目标是进一步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