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头条综合报道 台湾海峡两岸已经分治七十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行使国家权力,中华民国政府在台北继续运作。两岸拥有不同的政府、军队、司法体系和政治制度,却在各自的法律体系中保留着一个中国的主权主张。围绕中国究竟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谁才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以及两岸未来应当建立怎样的政治关系,双方持续了数十年的争议。

在台湾,2300多万人生活在一个拥有独立运作的政府、军队、法律和民主选举制度的社会。台湾民众通过投票选出总统和立法委员,政府自行征税、制定政策、管理边境,与世界各地开展经贸往来。然而,台湾现行国家名称仍然是中华民国,居民持有的身份证正式名称依然是“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部分证件的出生地栏仍保留“台湾省”“福建省”等行政区划名称。

这些延续至今的名称,与台湾现行宪法及两岸法律制度有着直接的历史联系。

台湾在清朝时期被纳入中国版图。1683年,清朝取得对台湾的控制,1885年正式设立台湾省。1895年,清政府在甲午战争失败后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此后五十年,台湾处于日本殖民统治之下。

1945年日本战败,中华民国政府接管台湾。1949年,中国内战改变了中国的政治格局。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辖中国大陆,中华民国政府继续治理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地区。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继续沿用1947年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并没有随着国民党在大陆失去政权而被废除,也没有被一部以台湾共和国为国号的新宪法取代。

《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确定,并规定领土变更必须经过宪法程序。

台湾民主化以后,中华民国多次修改宪法,但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开头仍然保留着“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的文字。增修条文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之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可以通过法律作特别规定。

依据这一宪政架构制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至今仍然是台湾处理两岸事务的重要法律。

该条例第一条明确以“国家统一前”为法律适用背景,第二条则将台湾地区定义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的其他地区,将大陆地区定义为“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按照这套现行法律制度,台湾与大陆被纳入中华民国的国家法律框架之内,并根据实际管辖状况区分为两个地区。台湾地区是中华民国政府实际行使统治权的区域,大陆地区则被现行法律列入中华民国领土的定义范围,但不受台湾政府实际控制。

中华民国宪法体系中的一个中国架构,不仅体现在宪法文字上,也延续在日常行政管理之中。

台湾居民持有的身份证,正式名称是“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在部分居民身份证的出生地栏中,仍然可以看到“台湾省”与“福建省”等名称。台湾部分县市居民的出生地登记沿用台湾省的行政区划,金门居民则可能登记为“福建省金门县”。

中华民国在台湾维持的行政区划体系,长期保留着台湾省与福建省的名称。台湾省政府在1998年精省后大幅缩减职权,2018年进一步停止实际运作,福建省政府也经历类似的组织精简过程,但这些省级行政名称并未因此从全部法律、户籍资料及历史证件中消失。

台湾汽车牌照也曾长期使用省市地域标识。过去正式核发的部分车牌上,直接印有“台湾省”“台北市”“高雄市”“金门县”等名称。2007年开始核发的新车牌取消了这些地域标识,但此前核发的部分旧式车牌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从国家名称、宪政制度、户籍登记到历史行政区划,中华民国的法律与行政体系在台湾延续了数十年。台湾政治制度在此期间发生了重大改变,但中华民国的正式国号及基本宪法秩序始终没有被另一套以台湾为独立国号的宪政体系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样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提出对台湾的主权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2005年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北京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主张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中华民国在台湾延续的法律体系则保留着自己的国家名称、宪法秩序,以及将大陆地区列入中华民国领土的法律规定。

两岸现行法律中的一个中国框架由此形成了特殊的交集。双方都保留着对一个中国的主权主张,却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为国家法统和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1992年,两岸曾经试图通过政治协商处理这一长期争议。

当年8月1日,时任中华民国总统李登辉主持国家统一委员会会议,通过关于一个中国涵义的决议。决议明确表示,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双方赋予的涵义有所不同。

按照当时台湾方面的官方解释,北京将一个中国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北则将一个中国理解为1912年成立、延续至今的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在法理上主张对全中国拥有主权,但实际治权仅及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地区。自1949年以来,中国处于分治状态,两岸分别由不同政治实体治理。

同年10月,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与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在香港举行会谈。双方围绕如何表述一个中国原则展开协商,却未能就中国的具体涵义达成一致。

台湾方面随后提出,双方可以各自通过口头声明表达立场。11月,大陆海协会回函,表示尊重并接受各自口头表述的方式。两岸在未能解决中国国家法统争议的情况下,仍然为继续开展事务性协商创造了条件。

这一历史过程后来被概括为“九二共识”。

国民党方面长期将九二共识解释为“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即两岸各自坚持一个中国,但分别保留对于中国具体涵义的解释。在这种解释中,台湾方面所说的中国就是中华民国,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陆方面则强调,九二共识的核心是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共同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并不接受以“一中各表”形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治定位。

1992年香港会谈形成的口头表述安排,后来成为两岸政治协商的重要历史基础,但双方对九二共识的内涵始终存在不同解释。

1993年,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与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在新加坡举行会谈,成为1949年两岸分治以后重要的制度性接触。此后,两岸关系在交流、对抗与政治变化之间不断调整。

2008年马英九当选中华民国总统后,九二共识重新成为两岸制度化交流的重要政治基础。马英九多次强调,台湾方面坚持的一中各表,是指一个中国可以分别解释,而中华民国就是台湾方面所主张的中国。

2015年11月,马英九与习近平在新加坡举行会面。这是1949年以来两岸最高领导人首次正式会面,双方分别以先生相称,在没有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元首身份的情况下,就两岸关系交换意见。

九二共识也逐渐成为台湾内部政党政治的重要争议。

国民党长期将九二共识与中华民国宪法联系在一起,强调一中各表和中华民国的存在,主张两岸可以在不解决主权争议的情况下维持交流。

民进党则不接受国民党对九二共识的解释,强调台湾的政治主体性与民主制度。2024年赖清德就任总统后,多次主张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台湾的未来应由台湾人民决定。2026年5月20日,赖清德在执政两周年谈话中再次表达这一立场,并表示九二共识无法解决两岸问题。

台湾政府的政治表述随着政党轮替而发生变化,中华民国宪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有关自由地区、大陆地区和国家统一前状态的法律条文,则继续存在于现行法律体系之中。

两岸实际治理权的分离已经持续七十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法直接任命台湾总统,不能在台湾征税或管理当地法院;中华民国政府也无法在中国大陆组织选举、管理行政机构或执行台湾地区的法律。

1987年,台湾解除持续近四十年的戒严。1996年,台湾举行首次总统直接选举。2000年,民进党候选人陈水扁当选总统,实现台湾首次政党轮替。此后,台湾逐步形成多党竞争、定期选举与独立运作的政治制度。

两岸由此发展出不同的政治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制度,台湾则在中华民国宪政框架下实行多党竞争与民主选举。双方分别拥有自己的行政、司法、军事和社会管理体系。

长期分治也逐渐改变了台湾社会的身份认同。越来越多台湾居民将自身身份主要认同为台湾人,不同世代对于中国、中华民国与台湾之间关系的理解呈现出明显差异。台湾内部同时存在维持现状、推动法理独立、支持两岸进一步融合或探索统一安排等不同政治主张。

国际社会对中国代表权的安排,使台湾的国际法律地位更加复杂。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将蒋介石的代表逐出联合国及相关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随后取得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席位,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越来越多国家与北京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中华民国的正式邦交国数量逐渐减少。

第2758号决议正文没有直接裁定台湾的领土主权归属。北京认为该决议体现一个中国原则,已经解决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台湾方面及部分国家则强调,联合国中国代表权的安排不能直接决定台湾的主权归属或台湾人民的国际代表权。

1979年,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建交,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时在其一个中国政策框架下维持与台湾的非官方关系。美国随后通过《台湾关系法》,为继续发展与台湾的经济、安全及其他往来提供法律基础。

台湾没有获得国际社会普遍的正式国家承认,也不是联合国会员国,却仍然拥有独立运作的政府、军队、司法与选举制度,并与世界各地保持广泛的经济、文化和非官方政治联系。

国际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承认,并没有改变中华民国政府继续在台湾运行的事实。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的持续存在,也没有使大陆和台湾双方的主权争议自动获得解决。

从清朝治理台湾、1895年割台、日本殖民统治、1945年中华民国接管台湾,到1949年以后两岸分治,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政权更替与领土变迁深刻影响了台湾的法律地位。

1992年国家统一委员会对于一个中国的解释,以及随后海基会与海协会的香港会谈,记录了两岸曾经试图通过保留不同政治解释、继续开展协商的历史过程。

中华民国现行法律中的大陆地区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台湾的规定,以及九二共识所涉及的一个中国原则,共同构成两岸关系的重要法律与政治背景。

七十多年的分治使两岸建立了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却没有自动终结各自法律体系中保留的领土与主权主张。中华民国继续在台湾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在大陆行使统治权。两岸的宪法主张、实际管辖、国际地位与居民政治意愿,至今仍未形成一个获得各方共同接受的安排。

台湾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及两岸法律,依然保留着国家统一前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也明确主张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双方争论的不仅是领土归属,还涉及中国的法律定义、国家法统、合法政府代表权以及未来的政治制度。

台湾居民手中的中华民国身份证、部分证件仍然保留的台湾省与福建省名称、延续使用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对于大陆地区的领土定义,都记录着中华民国国家体系在台湾延续的历史。

海峡两岸一边是已经持续七十多年的实际分治,一边是仍然写在各自宪法和法律中的一个中国主张。两岸政治制度和社会认同经历了深刻变化,围绕国家法统与主权的争议却始终没有结束。

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是两岸各自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所坚持的主张,这一法律文本事实没有争议;双方长期存在的争议,是如何定义中国、由谁合法代表中国,以及两岸未来的政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