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数据和网络空间监管近期连续出台新的制度安排。6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并于8月20日起正式施行;8月6日,公安部公布第176号令《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后者明确将信息审核能力、禁止信息防范措施、算法推荐管理、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等纳入公安机关监督检查范围,使互联网企业对用户内容从发布、传播到后台记录的管理进一步进入制度化检查体系。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已经7月1日公安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共23条,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义务的情况。公安部表示,新规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防范、治理网络违法犯罪。10月1日实施后,2018年出台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将同时废止。
新规覆盖的对象包括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和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以及数据处理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监督范围由传统网络系统安全进一步延伸至数据、个人信息、公共信息内容和算法管理,曾经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受到处罚后仍未完成整改的主体,将面临重点检查。
从网络内容管理角度看,第176号令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公安机关可以开展“信息审核能力测试”。按照办法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巡查、信息审核能力测试、漏洞扫描等方式实施线上巡查,以发现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开展信息审核能力测试,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被检查对象巡查时间和范围;线上发现风险后,可以进一步核查,必要时转入现场检查。
这一制度使平台是否真正具备信息识别和处置能力成为可以实际测试的检查项目。对于允许用户发表文章、帖子、评论、留言或者提供其他公共信息服务的网站,内容管理已经不只是制定一份审核制度,平台实际采用何种审核流程、如何发现相关信息、发现后怎样处理以及后台措施是否有效,都可能进入监督检查范围。
新规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检查公共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防范措施。中国现行网络信息管理制度已经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特定违法信息采取停止传输、处置、保存记录和报告等措施,第176号令则进一步建立公安机关检查这些义务是否得到实际执行的程序。
算法推荐也进入公安监督检查清单。新规明确,公安机关可以检查相关企业是否依法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算法推荐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对于依靠推荐算法、热门排序、搜索结果或者个性化信息流分发内容的平台而言,监管由“什么内容能够存在”进一步延伸至“什么内容获得传播以及如何传播”。
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承担的内容管理责任贯穿两个连续环节。首先需要依法识别和处置禁止传播的信息,其次需要管理算法对内容的分发和放大。文章、视频或者评论即使已经进入平台,后续是否获得推荐、进入热门页面或者扩大传播,也可能受到平台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影响。
更值得关注的是,第176号令直接写入了“内容导向管理”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按照办法第十条,公安部部署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的日常现场检查时,需要按照相关国家协调机制实施;其中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工作,应当在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由此明确进入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检查的跨部门协调机制。
除公开传播的内容外,用户身份和网络活动记录也是此次制度调整中与个人直接相关的部分。公安机关可以检查网络运营者是否依法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对于具有用户注册、登录、发帖、评论等功能的平台,账号资料和后台网络活动记录因此成为企业需要依法保存和管理的信息。
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进入被检查对象的营业场所、机房和工作场所,询问负责人及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信息,并查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法检查企业是否履行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义务。
这使后台日志对个人网络行为的可追溯作用更加值得关注。当用户在网站、论坛、评论区或者其他互联网服务中发布的内容涉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并依法进入行政执法或者刑事调查程序后,平台保存的注册资料、登录记录、操作日志以及其他相关技术信息,可以用于确认账号实际使用者、还原网络活动过程,并为后续调查和依法处理提供依据。
对于普通用户而言,这形成了从公开内容到后台记录的完整链条。用户首先面对平台的信息审核;内容发布后可能继续受到算法分发和传播管理;平台依法保存的注册和网络活动记录,则使有关行为具有更强的技术可追溯性。如果相关内容触发现行法律规定并进入执法程序,网络账号背后的具体人员可以通过平台保存的信息进一步得到识别。
新规本身没有重新规定哪些个人言论属于违法,也没有单独设立针对普通网民发表意见的新处罚类别。个人行为是否违法仍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判断。但对于平台而言,一旦需要承担信息审核能力测试、禁止信息防范、日志留存和依法协助调查等责任,对用户内容进行主动识别、及时处置和保留相关记录将成为更加直接的合规要求。
与公安监督检查新规同期推进的《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则从数据管理角度补充了这一监管体系。该办法由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公布,要求重要数据处理者每年度开展风险评估;处理一般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则被鼓励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重要数据处理者的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跨部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当有关部门发现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发生重要数据、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被窃取等情况时,可以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委托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企业需要提供评估所需的网络数据设施、网络数据、系统以及操作日志访问权限,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重要数据处理者,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处理重要数据。
两部规章由此分别从内容、网络和数据三个层面形成衔接。《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重点建立数据风险识别、评估和整改机制;《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则赋予公安机关更明确的线上巡查、审核测试和现场检查程序,将公共信息管理、算法推荐、用户日志、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同一套检查框架。
对于互联网企业,这种变化带来的风险首先体现在内部制度是否能够实际运行。企业不仅需要建立网络和数据安全制度,还需要证明信息审核措施能够识别并处理相关内容,算法推荐受到管理,用户注册和日志依法保存,相关数据能够按照监管要求接受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后,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整改;存在法定违法情形的,则可以依据现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新规同时设置了对执法权限的程序约束。信息审核能力测试和部分远程技术检测需要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现场检查需要依法出示证件和监督检查通知书。公安机关不得向被检查对象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要求其购买或者使用指定产品和服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和人员,对检查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相关资料只能用于维护网络空间安全。
从网络言论管理的实际效果来看,两项新规特别是公安部第176号令,使中国现有的信息审核和内容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可以测试平台的信息审核能力,检查平台是否阻止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传播,并监督算法推荐、用户日志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平台为了履行自身法律责任,也需要加强对用户内容的识别、传播控制、处置和记录保存。
这种监管模式还可能促使企业采取更加谨慎的内容审核尺度。对于平台而言,漏掉可能违法的信息可能带来监督检查和执法风险,而限制一部分处于边界地带的内容通常不会产生同等程度的监管后果。在这种风险结构下,企业存在扩大预防性审核范围的现实动力,一些尚未明确达到违法程度、但被平台认为具有较高监管风险的表达,也可能面临减少推荐、限制传播或者删除。
随着信息审核从内容发布后的处置延伸到信息发布、传播、算法推荐和后台日志保存全过程,个人在互联网上发表内容的匿名性和传播自由度也受到更完整的技术与制度约束。平台审核更加严格,用户活动更加容易通过日志追溯,在现有禁止性内容规定并未同步缩小的情况下,这套制度客观上进一步加强了中国互联网的言论审查能力,并可能使网络公共表达空间继续收窄。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已于8月20日正式施行,《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将在10月1日起实施,并取代2018年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届时,从信息能否发布、能否被算法扩大传播,到账号背后的用户能否通过日志被追溯,都将进入更加完整的网络空间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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