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头条综合报道 2026年7月24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针对个人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并自当天起实施。新规把居民个人将资产转入离岸信托、信托存续期间取得收益以及信托终止清算三个阶段纳入连续的税务管理体系,同时为部分历史未申报税款设置90天补充申报期。按照实施日期计算,相关期限将在10月22日结束。

此次规定主要针对依照中国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以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对于使用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境外架构持有公司股权、证券、房地产和其他家族财富的中国税收居民,新规直接改变了资产进入信托后的税务处理方式。

居民个人将股票、公司股权、房地产等财产转入离岸信托时,税务上按照财产转让处理。计算方式是以资产转入信托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原始取得成本和合理费用,形成的增值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完成纳税后,相关资产在信托中的计税成本原则上调整为转入时的市场价值。

如果一项资产最初取得成本为1000万元,进入离岸信托时市场价值已经升至1500万元,在暂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应税基础为500万元增值部分。对于长期持有企业股权、不动产或证券资产的个人来说,建立离岸信托时已经形成的历史升值会被锁定为一个明确的税务节点,资产进入信托本身因此可能产生现实的个人所得税成本。

资产进入信托后,税务责任继续延伸到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在运行过程中取得投资收益,即使当年没有实际向设立人或者受益人分配,也可能需要按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信托出售股票、股权、房地产等形成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处理,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则按照相应所得项目处理,其中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通常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已经在信托存续期间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益,以后再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时不再就同一笔收益重复征税。这项安排把纳税时间进一步前移到收益实际形成的年度。过去部分离岸信托可以把利润长期保留在境外账户或控股公司中,个人没有实际取得现金时,税务责任相对容易被延后。新规实施后,只要信托或符合条件的境外实体已经产生应税收益,就可能形成当年度申报义务。

对于信托下方继续设置境外公司的结构,新规也建立了更明确的穿透式判断标准。许多离岸信托通过开曼公司、BVI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境外实体继续持有投资资产。如果这些实体受到居民个人或离岸信托实际控制,同时主要用于持有资产、取得股息、利息、租金或者交易收益,且缺乏与收入规模相匹配的实际经营活动,其相关收益可能被纳入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年度所得计算。

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实体25%以上股权、表决权、收益权或其他类似权益,是判断控制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即使持有比例没有达到25%,如果个人在资金安排、经营决策、购销活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拥有实际决定能力,也可能被认定存在实质控制。对于采用“个人—离岸信托—境外控股公司—投资资产”多层架构的家庭,税务机关今后将更重视资产最终由谁控制、谁取得经济利益以及境外实体是否具备真实经营活动。

信托终止时则形成第三个主要税务节点。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完成清算后,需要按照全部信托财产终止时的市场价值,减去相应计税成本和合理费用,计算最终清算收益,并按照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至此,一项离岸信托从建立到结束形成完整税务链条:资产转入时计算此前形成的升值,存续期间按年度计算投资收益,终止时再对剩余财产形成的清算收益进行处理。

新规同时直接处理部分已经存在的历史信托。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转入离岸信托,如果已经形成应缴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在7月24日新规实施后的90天内完成申报缴纳。2026年1月1日以前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已经取得、但尚未依法申报的相关收益,也进入这一过渡处理范围。

按照90天期限计算,2026年10月22日成为此次政策落地后的重要截止日期。符合过渡规定的纳税人在期限内主动完成补充申报和缴税,可按照规定享受不加收相应滞纳金的处理。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申报的历史税务事项,将按照正常税收征管程序处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涉及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还可能承担进一步法律责任。

这也意味着,已经在2023年以来设立离岸信托、向现有信托追加资产或通过信托持续进行投资的个人,需要重新梳理过去数年的资产记录。资产最初取得成本、进入信托时的市场价值、历年股票和房地产交易收益、股息和利息收入、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信托下方境外公司的股权和控制关系,都会直接影响最终应纳税额。

配套征管办法同时提高了资料申报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申报时,需要能够说明信托设立关系、资产构成、控制架构和财务状况。信托协议、资产明细、境外实体股权关系以及相关年度财务资料,都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确认所得和税额的重要依据。居民个人正常情况下还需要按照年度持续申报离岸信托相关收益,使离岸信托从一次性设立安排转变为需要长期维护税务记录的跨境财富结构。

如果相关境外所得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按照外国税收抵免规则,在规定限额内抵扣中国个人所得税。因此,最终税负仍需要结合所得性质、资产所在地、境外已缴税款以及中国税法中的抵免规则逐项计算。

离岸信托新规出台的同时,中国针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管也在持续加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利息、股息、证券投资收益、房地产租金和出售收益等,本来就需要根据所得性质判断中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责任。近期税务部门还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境外储蓄型、投资型保险产生的利息和分红收益的税务处理。

在这一框架下,境外股票、房地产、保险保单和其他境外资产将面临更严格的申报审查,而7月24日规则的重点是进一步补齐离岸信托这一复杂跨境财富结构的征税链条。居民个人直接持有境外资产时适用现行境外所得规则,将资产转入离岸信托后,则还要处理资产转入、信托年度收益和最终清算等新增税务节点。

对于高净值家庭和财富管理行业,新规最直接的影响是离岸信托的税务成本和合规成本同时上升。未来设立信托之前,需要先计算现有资产转入时可能产生的历史增值税负;信托运行后,需要持续进行年度会计核算和所得申报;使用多层境外公司持有资产时,也需要证明相关实体是否具有真实经营活动,以及资产最终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归属。

离岸信托仍然可以用于家族财富传承、继承安排、资产集中管理和跨境投资,但今后的结构设计将更加依赖税务合规和长期信息披露。随着10月22日历史申报窗口关闭,中国针对离岸信托的管理将从过渡期补缴进一步进入按年度申报、持续核算和全生命周期征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