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部9月15日在北京回应菲律宾近期围绕美济礁、渚碧礁和中业岛提出的权利主张。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表示,包括上述岛礁在内的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南沙群岛从来不在菲律宾领土范围内,中国在相关岛礁开展建设等活动属于在本国领土上的正常活动。此次回应针对菲律宾9月11日重新阐述的南沙岛礁立场,其中菲律宾对渚碧礁的法律依据作出调整,将其主张进一步与中业岛及附近地物产生的12海里领海联系起来,使中菲围绕南沙岛礁的分歧从海洋权利进一步延伸到中业岛本身的领土归属。

菲律宾外交部9月11日发表声明时,对美济礁和渚碧礁采用了不同的法律依据。对于美济礁,菲方认为其在自然状态下属于低潮高地,位于菲律宾群岛基线200海里范围内,因此处于菲律宾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中。按照这一逻辑,菲律宾主张的是对相关海域和海床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2016年南海仲裁裁决也将美济礁认定为低潮高地,并认定其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菲律宾据此要求中国停止在当地进行其认为侵犯菲律宾海洋权利的建设和其他活动。

菲律宾对渚碧礁的最新表述有所不同。菲方过去曾把渚碧礁与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联系起来,最新声明则强调渚碧礁位于菲律宾实际控制的中业岛及附近高潮地物12海里范围内。菲律宾认为,中业岛及附近地物可以产生领海,而渚碧礁作为位于这一领海范围内的低潮高地,应当受到菲律宾领海主权覆盖。2016年南海仲裁庭同样认定渚碧礁属于低潮高地,本身不能独立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同时确认其与中业岛附近高潮地物之间存在12海里以内的地理关系。菲律宾此次调整表述后,美济礁与渚碧礁被分别置于两套不同的法律路径中:美济礁依托菲律宾本土产生的200海里海洋区域,渚碧礁则依托中业岛及附近地物产生的领海。

中国外交部9月15日的回应直接指向这一法律基础。郭嘉昆表示,菲律宾现代领土范围由1898年《巴黎条约》、1900年有关菲律宾外围岛屿的条约以及1930年有关边界的国际文件确定,南沙群岛不在这些条约划定的菲律宾领土范围内。中方由此认为,包括中业岛在内的南沙岛礁属于中国,菲律宾不能以中业岛作为本国领土,再以中业岛产生的领海进一步主张渚碧礁。中方强调“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即海洋权利来源于陆地领土,如果产生领海的陆地归属本身受到否定,以该陆地为基础向外延伸的海洋主张也失去基础。

这一点构成此次中菲交锋的核心。菲律宾主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低潮高地、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间的关系,并引用2016年南海仲裁裁决支持其主张;中国则首先从南沙群岛整体领土归属出发,认为只有先确定陆地属于哪个国家,才能进一步讨论由这些陆地产生的领海及其他海洋权益。双方由此在处理顺序上形成根本差异:菲律宾从海洋法规则确定各类地物及周边海域的权利,中国则把南沙陆地领土主权作为判断相关海洋权利的前提。

2016年南海仲裁案成为双方长期分歧中的重要法律节点。菲律宾2013年启动仲裁后,仲裁庭于2016年对南海部分地物的自然属性、能够产生的海洋区域以及相关海上活动作出裁决,认定美济礁和渚碧礁均为低潮高地,并认为南沙群岛有关高潮地物在自然状态下均不能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不过,仲裁庭没有裁定南沙各陆地岛礁最终属于中国、菲律宾还是其他声索方,陆地领土主权不属于该案裁决范围。中国从仲裁程序开始便拒绝接受和参与,并持续表示不承认有关裁决;菲律宾则继续将该裁决作为其南海海洋权利主张的重要依据。

目前,美济礁和渚碧礁由中国实际控制,并建有经过填海扩建形成的大型设施;中业岛由菲律宾实际控制,是菲律宾在南沙群岛的重要据点。双方9月的最新外交表态没有改变三处岛礁的实际控制格局,但菲律宾调整渚碧礁主张后,中业岛在这一问题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菲律宾需要依靠中业岛及附近高潮地物产生的领海建立对渚碧礁的主张,中国则从中业岛本身的领土归属出发否定这一基础。围绕美济礁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围绕渚碧礁的分歧则进一步连接到中业岛主权及其能否产生菲律宾领海,中菲在南沙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因此更加清晰地集中到陆地领土归属与海洋权利来源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