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头条综合报道——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中国法学院校建设、法治人才培养、教材课程和法学理论研究作出部署。文件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明确提出,法学院校师生和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所谓错误观点。三年多后重新审视这份文件,值得关注的已经不只是中国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更涉及一个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一种关于如何分配和约束国家权力的理论,是否应该在进入课堂和研究之前,就由政治权力提前宣布为错误。

中国当然可以选择不实行美国式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拥有不同历史、政治结构和制度传统,中国现行国家权力体系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之上,美国则把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分配给不同国家机构,通过总统否决、国会监督、司法审查、弹劾和任命确认等机制形成制衡。两种制度可以比较,也都可以接受批评。美国的权力分立长期面临行政与立法机构僵局、司法权扩大、政治极化拖累公共决策等问题,这些都可以成为法学和政治学研究对象。问题在于,一套制度存在缺陷,不能由此推导出研究这套制度的思想本身就是错误,更不能通过政治文件要求大学师生首先形成统一结论。

“三权分立”背后讨论的核心问题其实并不复杂:当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掌握公共权力之后,谁来限制它,谁来监督它,又由谁纠正它可能犯下的错误。这个问题并不属于西方社会独有。中国长期推进反腐败、行政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监察制度,同样是在试图解决权力受到什么约束的问题。三权分立只是世界政治史上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制度方案,可以认为它效率低,也可以认为它不适合中国,但一个成熟的法学教育体系应当让学生知道它为什么出现、解决了什么问题、造成了什么问题以及还有哪些替代制度,而不是在研究开始之前告诉学生应当“反对和抵制”。

这种区别对于法学院尤其重要。法学教育培养的未来从业者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立法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学者,他们今后每天面对的正是权力边界、政府行为、个人权利和制度责任。当课程体系先规定某些政治法律理论属于正确、另一些理论属于错误,学生训练出来的首先可能是寻找符合既定结论的理由,而不是根据证据、制度效果和法律逻辑形成判断。法律教育一旦习惯这种方法,受到影响的也就不仅是一门政治理论课程,而是整个法律思维方式。

文件同时把“司法独立”列入需要抵制的西方观点,这种概括尤其容易模糊法律概念本身。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法院作为整体与其他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独立审判,本身就是几个需要分别研究的问题。把复杂的制度问题压缩成一个政治标签,会削弱法学院最重要的能力之一——区分概念、分析制度和检验结论。

两办文件还要求建设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强调不能简单照搬外国理论。这一目标本身具有合理基础。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受到本国历史、经济、社会和政治条件影响,中国没有必要把美国或者欧洲法律制度整体复制过来。然而,真正具有自主性的知识体系,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不同思想之后形成自己的理论。如果学生只能深入学习现行制度的合理性,而对另一套制度首先被要求采取抵制态度,所谓“自主判断”就容易变成在规定边界内寻找答案。一个有信心的制度应当能够允许年轻人完整了解竞争性的思想,再用现实结果证明自己的制度为什么更适合这个社会。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教育方式产生的长期社会效果。一个人在大学里如果反复接受“某些结论已经确定,不需要重新检验”的训练,进入司法、行政和公共部门以后,也可能习惯于把权威结论放在事实和论证之前。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当重要政治制度理论首先以“错误观点”的形式出现,他们接触到的就不再是完整的信息,而是经过筛选和定性的知识。减少公众接触不同制度思想的机会,再要求他们认可既定答案,客观上具有明显的愚民化效果,因为它削弱的正是一个社会成员独立比较、质疑和作出判断的能力。

法治真正需要防范的,从来都是不受约束的权力。任何制度都可能产生错误,任何领导者也都可能作出错误判断,因此制度设计必须回答权力如何受到监督、错误如何被纠正、普通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正是宪政、权力分立、司法独立以及中国自身监督制度长期试图回答的问题。大学完全可以得出“中国不适合实行美国式三权分立”的结论,但这个结论应该来自历史经验、制度比较和现实效果,而不是来自一份文件预先划定思想上的正确与错误。

2023年的这份两办文件因此留下了一个比“三权分立是否适合中国”更值得重视的问题。当掌握政治权力的一方同时拥有定义哪些政治思想属于错误、并要求教育机构抵制这些思想的能力,知识和权力之间原本应当保留的距离就会进一步缩小。法学院的价值恰恰在于让学生学会追问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权力为什么拥有这些权限、制度有没有更好的选择。一个社会可以拒绝一种制度,却没有必要害怕人们了解这种制度。真正经得起检验的制度,也不需要通过提前限制思想竞争来证明自身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