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审理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一案。29岁的黄之锋在庭上正式承认控罪。法官谭耀豪在听取控方案情及辩方求情后,没有当庭宣判,案件进入量刑阶段,具体判刑日期将另行确定。
此次案件并非黄之锋目前服刑案件的延续,而是一宗独立的国安案件。黄之锋目前仍因香港民主派初选案所涉及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服刑,现有刑期原定于2027年1月结束。随着此次案件认罪,法院最终判处多长刑期,以及新旧刑期如何衔接,将直接影响他的实际获释时间。
控罪所涉及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控方指称,黄之锋在香港与罗冠聪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这一时间范围也是理解案件的关键。《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在香港实施,而控方指控的行为从次日开始。控方在庭上追溯了黄之锋、罗冠聪及香港众志此前开展海外游说的经历,但本案真正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是国安法实施前的政治活动,而是控方认为双方过去形成的海外合作和倡议活动,在国安法生效后仍然继续。
根据控方案情,黄之锋和罗冠聪此前曾赴海外接触政治人物和机构,希望外国政府关注香港政治、人权及自治问题,其中部分行动涉及推动外国方面对中国内地和香港采取制裁措施。香港众志在2020年6月底宣布解散,罗冠聪随后离开香港,但控方认为,组织解散和人员离境并没有立即终止双方此前形成的合作关系。
黄之锋此次认罪,意味着法院不再需要通过完整审讯决定有关串谋是否成立。案件的重点已经由“是否构成犯罪”转向“犯罪程度如何认定,以及应当判处多重刑罚”。
根据《香港国安法》,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可以构成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法律根据行为严重程度规定不同刑期,是否被认定为“罪行重大”,将成为黄之锋最终量刑的重要因素。
辩方在求情阶段没有否认控罪,而是将重点放在黄之锋在国安法实施后的实际参与程度。辩方认为,他后期在相关行动中的角色已经有所降低,本案不应按照最严重类别处理,并希望法院在认罪及其他减刑因素基础上从轻量刑。
辩方提出,如果法院采用较高的量刑起点,也应考虑黄之锋已经认罪、长期在囚以及个人情况,最终刑期希望控制在约4年半。法官没有当庭接受或否定这一建议,而是表示需要进一步考虑控方案情和辩方提出的求情理由。
对于黄之锋而言,最终判刑的意义并不仅是增加一个新的刑期数字。他自2020年11月被还押以来已经连续在囚接近6年,如果此次案件被判处新的较长监禁刑期,其原定2027年1月结束的在囚生活可能继续延长。
从司法程序看,黄之锋此次已经认罪,案件接下来将集中于犯罪情节、参与程度以及最终刑期。与此同时,这宗案件所涉及的意义并不止于量刑本身。黄之锋过去十多年持续参与香港政治活动,其政治主张、组织方式以及对外游说策略长期受到不同评价,而此次案件再次把国家安全、政治参与和公民表达之间的边界推到公共视野之中。他所采取的路线,包括街头政治、组织政治团体、参与选举相关活动以及寻求国际社会关注,长期以来受到截然不同的评价。有人认同他的民主和政治改革诉求,也有人认为他寻求外国政府介入香港事务的方式超出了正常政治表达的范围。
这种分歧本身并不妨碍对另一件事情作出肯定:公民愿意参与公共事务、公开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并愿意为自己的政治选择承担现实后果,是任何具有公共生活的社会都需要保留的一种能力。
支持这种公民参与,并不意味着必须赞同黄之锋提出的每一个主张,也不意味着支持任何外国政府对中国或香港实施具体制裁。一个人完全可以反对黄之锋寻求外国力量介入香港事务的做法,同时认为公民批评政府、组织政治活动和表达不同意见不应因此失去本身的公共价值。
政治表达真正需要受到保护的,从来不仅是安全的、温和的或者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意见。如果公共空间只允许与权力一致的观点存在,那么所谓政治参与也会逐渐失去实质意义。
另一方面,政治表达自由也并不意味着任何行为都当然不受法律约束。公开批评政府与主动请求外国政府采取制裁措施,在法律性质和现实后果上存在明显区别。黄之锋此次案件所涉及的,正是这条界线究竟应当划在哪里。
香港政府的立场是,国安法律的目的在于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外国力量通过香港内部政治活动影响国家安全和政府运作必须受到法律规管。与此同时,外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则是,当国家安全概念延伸至政治组织、国际联系和倡议活动后,普通政治参与与国家安全犯罪之间的边界是否仍然足够清晰。
黄之锋案件因此具有超出个人命运的意义。
一个政府拥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也拥有依法追究犯罪行为的权力;但国家安全法律越强大,对法律边界、司法程序和政治表达空间的要求也应越清楚。否则,公民可能难以判断,哪些行为属于合法的政治表达,哪些行为已经进入刑事责任范围。
同样,一个社会鼓励公民参与政治,也不应等同于鼓励任何一种具体政治立场。真正值得鼓励的是,人们愿意关心公共事务、提出意见、参与政治过程,并以公开方式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黄之锋最终将被判处多少年,目前尚未确定。法庭下一步要回答的是他的行为在香港现行法律下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但在判决之外,案件留下的另一个问题不会随着刑期数字确定而结束:当国家安全与政治自由发生碰撞,一个社会愿意为不同意见、公民参与和公开政治表达留下多大空间。
这个问题,不只属于黄之锋,也不只属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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