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10月3日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是中欧之间最新的一起贸易救济案件。
商务部表示,此次调查是应中国国内产业的申请发起的。初步证据显示,2022年至2025年间,原产于欧盟的对硝基甲苯对华出口价格累计下跌近60%,降幅显著。商务部认为,相关证据表明存在倾销行为的初步迹象,因此决定立案。按照法定程序,立案之后调查机关将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收集证据,并就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作出认定,再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
对硝基甲苯英文名为p-nitrotoluene,是一种重要的化工中间体,广泛用于染料、医药和农药的生产。中国是全球对硝基甲苯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国内产业在这一领域具有较强的产能和国际竞争力。此次被调查产品原产于欧盟,涉及的是欧盟企业向中国市场的出口行为。商务部在立案时引用的初步证据聚焦于价格走势本身。至于这种价格走势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需要经过完整的调查程序才能认定,立案公告没有披露提出申请的具体企业名单,调查结果出炉尚需时日。对中国国内的对硝基甲苯生产企业而言,终裁结果将直接影响未来几年欧盟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将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欧盟相关出口企业、中国进口商、国内产业以及下游用户都可以登记应诉、提交证据材料。初裁和终裁将分别公布倾销幅度、损害认定和因果关系的调查结论,再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税率水平。如果终裁认定倾销成立,商务部将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税则委员会决定是否征税;一旦决定征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需向海关缴纳反倾销税,税额以海关审定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则要把关税和反倾销税一并计入。
在化工中间体领域,中国此前已有对欧盟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先例。2013年6月起,中国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至36.9%,实施期限五年。2019年和2025年,商务部两次通过期终复审裁定继续征税,目前的征税措施将执行至2030年。甲苯胺与对硝基甲苯同属芳香族化工中间体,下游同样覆盖染料、医药和农药行业。中国对欧盟化工品的贸易救济,此前集中在甲苯胺这一个产品上,此次对对硝基甲苯立案,调查范围延伸到了新的产品。
这次立案发生时,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正在多个产品线上同时推进。2024年10月30日起,欧盟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汽车征收为期五年的反补贴税,税率从7.8%到35.3%不等,涉及比亚迪、吉利、上汽等多家车企。欧盟方面的调查认定,中国电动车价值链受益于不公平补贴,对欧盟产业构成损害威胁。中国随后对原产于欧盟的白兰地、猪肉和乳制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对欧盟猪肉的反倾销终裁已于2025年12月17日起实施征税。这些动作被外界广泛视为双方围绕电动车关税展开的交锋。
进入2026年,案件清单还在拉长。今年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制甜玉米粒作出反倾销终裁,对部分企业征收30%以上的反倾销税;欧盟对华陶瓷餐具和厨具的反倾销期中复审也已作出终裁。在化工领域之外,巴西、印度、韩国等国今年也对涉华产品发起了多起反倾销调查,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救济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
从程序上看,反倾销立案只是调查的起点,不预设结论。调查机关需要完成倾销幅度计算、国内产业损害认定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完整论证,任何一环证据不足都可能导致不采取措施或终止调查。对硝基甲苯案的利害关系方,包括欧盟相关出口企业和中国国内产业,都将参与后续的应诉与举证程序。
案件数量的累积,折射出中欧经贸关系中结构性摩擦的加深。从电动汽车、白兰地到猪肉、乳制品,再到甲苯胺、对硝基甲苯这样的化工中间体,双方动用贸易救济工具的频率明显上升,涉案产品清单越拉越长,覆盖的行业也越来越广。对硝基甲苯案的走向,将与这些悬而未决的案件一起,继续考验双方管控经贸分歧、努力维持合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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